跟騷法大哉問

法科先生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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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4220109.aspx

今天行政院通過跟騷法草案,將8種跟騷行為列入處罰,包括:

1.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若觸犯上述三者之一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元以下罰金。若有攜帶危險物品則變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元罰金。

就今天通過的草案我認為有些許檢討必要:

首先就第1種跟蹤情形,社維法第89條是規定跟追他人處300元以下罰鍰,顯然過輕,似乎有增訂必要。但問題在於跟蹤行為有很多種,該怎麼處罰會是難題,刑度彈性很大,罰金到3年有期徒刑都可能。對於記者想要拍公眾人物偷情行為、徵信社要幫忙抓外遇證據,這些是不是都會因此觸法,如此公眾人物、外遇都不用抓了?

第3種行情我比較不懂是對他人辱罵或威脅,不是本來就有刑法的誹謗跟恐嚇罪了嗎?又多增訂一個以後要怎麼相互適用?

第4種我的疑問是,如果是電話網路傳訊息行銷,是不是也會觸犯跟騷法,馬上要被關3年?這也未免太重了吧

第5種更可議,我當然可以理解有許多女生因受追求者干擾所苦,只是到底哪種追求或要電話行為會犯罪?只是問可不可以看電影、吃個飯,是不是有可能被認為是要求約會行為被關3年以下?

第6種意思有點類似直銷條款,常常有直銷強迫推銷一直寄試用品干擾他人,確實有處罰必要。但這跟社維法第68條第3款有類似規定,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以下罰鍰。從3日拘役升級為3年有期徒刑,是認為社維法規定罰太輕了嗎?那到底怎樣的強迫推銷才會處罰那麼重?

第7種告知妨礙名譽物品,這個好像也跟刑法恐嚇、誹謗、公然污辱類似,但刑法一般恐嚇是2年以下,怎麼出示妨礙名譽的物品反而變成3年更重?

總結來說政府擔心人民被各種騷擾所以才想修法,但最大疑問還是在於法律怎麼用的問題,而且還有一堆重複規定。因此最重要的或許是讓人們可以知道被騷擾時有什麼救濟管道,而不是規定一堆意義不明的騷擾要件。就算規定這些類型的騷擾,人們如果不知道該怎麼救濟還是一樣只能忍氣吞聲。除了一般報警處理,很推薦大家利用法扶基金會的「法律諮詢」服務問問專業律師法律意見,讓人們遇到騷擾行為時不會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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