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看衛福部拒絕公開EUA審查過程

法科先生
Jul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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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7/19)我國國產疫苗高端通過EUA,可以準備生產。(註1)。但這次通過審查卻有許多爭議,包括EUA數據不包括疫苗的「保護力」(註2),以及專家會議竟然未錄影。(註3)。有關未錄影問題,政大法學院副教授劉宏恩質疑,美國FDA審查輝瑞與莫德納疫苗全程超過8小時於YOUTUBE公開直播,我國卻沒有任何公開,對此食藥署長吳秀梅表示,大家會議過程都有充分表達意見,衛福部長陳時中則表示錄影公開會影響專家表示意見(註4)。本文以下從現行法角度簡單討論這樣不公開,是否是正確。

首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立法目的就指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衛福部長陳時中雖說全程公開誰能保證沒有背後交易也不能保證表決是正確,這個說法從立法理由就已經明顯錯誤,既然不論公開與否都不能保證正確,但至少公開可以「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了解」,比起不公開人民質疑「黑箱作業」明顯好很多。

另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研究報告」應「主動公開」。研究報告依照同條第2項指「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專家學者進行的EUA審查過程難道不是專家學者研究報告範圍?對此衛福部或食藥署可能會主張,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作成國產疫苗通過EUA決定前,專家各項討論屬於內部擬稿或準備文件。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20號判決曾有指出,有關環評委員會審查會議記錄以及可能影響附近居民的「健康評估」,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不予公開情形。既然工程開發可能影響環境各項評估會議記錄都屬於應公開事項,則對於影響層面人數更多、更可能影響人民健康的「國產疫苗EUA審查」,突然就變成不公開事項嗎

就算真的認為EUA專家審查屬於18條第1項第3款「內部意思」不公開,但該款但書有規定「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國產疫苗訂購數量達到1000萬劑,作為新冠肺炎主要預防措施,人民當然有權利知道相關副作用、是否有足夠疫苗保護力這些事項,主管機關只有透過公開審查過程,才可以確保人民比較願意施打國產疫苗。

若衛福部、食藥署執意不公開EUA會議記錄,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規定,人民若申請公開EUA會議記錄被拒絕,得提起行政救濟。相信不論從人民健康的確保、人民知的權利、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各種角度,有良知的法官都應該要同意EUA審查紀錄公開。如同美國第一位猶太裔大法官Louis Brandeis所言「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Sunlight is said to be the best of disinfectants, electric light the most efficient policeman.只有透過公開這種方式,才可以使人民減少質疑,真正接受國產疫苗,進一步使國產疫苗作為預防新冠肺炎的武器。

註1: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19114

註2:https://udn.com/news/story/122190/5612274

註3:https://udn.com/news/story/122190/5612003

註4:https://news.tvbs.com.tw/life/1548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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